浙江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财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情形的,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鉴定(认定)不得收取费用。价格鉴定(认定)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