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民生价格监测信息和价格警示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