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第四章 价格调控第二十六条有效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或者制定保护价格等调控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开展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为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价格政策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