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项目建设,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