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逐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