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