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已命名为国家和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健康城市、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