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已命名为国家和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健康城市、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