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爱卫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卫生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调研考核,促进卫生创建活动健康开展。爱卫会应当加强对已命名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由授予单位取消称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