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资助、捐赠的款项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