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有效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