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加强协调,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