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爱卫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并配备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