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第八条有效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