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有关预算收支情况的材料,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