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预算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有关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需要修改的,应当在初步审查后的七日内将修改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