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