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