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相关部门继续行使执法部门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

(二)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而不移送的;

(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认定、鉴定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相关部门拒绝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有关信息情况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