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定程序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三)依法拆除违反城市规划建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妨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