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