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由市、县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