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对碘缺乏病采取以长期供应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全部加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向全民供应碘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