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碘盐加工、包装、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