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织和落实防治措施不力,未能按期完成规划目标的地方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失职、玩忽职守造成地方病回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