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地方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有关地方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实施;(二)调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术措施和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三)组织疫(病)情监测,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四)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机构,培养防治科研人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