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地方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地方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调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术措施和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

(三)组织疫(病)情监测,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四)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机构,培养防治科研人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