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有关地方病的查询、检验、监测、调查、取证及采取的各项预防保健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