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地方病病区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村(居)民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病情监测,落实防治措施。地方病病区居民应学习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自我防病保健意识和能力,并力所能及地自愿筹集资金参与消除地方病危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