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地方病病区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村(居)民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病情监测,落实防治措施。

地方病病区居民应学习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自我防病保健意识和能力,并力所能及地自愿筹集资金参与消除地方病危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