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在布鲁氏菌病暴发流行时,必须组织卫生、畜牧部门切断传染途径,消除传染源、控制疫情蔓延;在鼠疫暴发流行时,必须根据疫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封锁疫区、切断传播途径、隔离治疗病人等防治措施,扑灭疫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