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四节 布鲁氏菌病、鼠疫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人群布鲁氏菌病病情和鼠疫疫情监测工作,并采取应急免疫措施,对布鲁氏菌病和鼠疫患者进行治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