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四节 布鲁氏菌病、鼠疫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田灭鼠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居民区灭鼠工作,将鼠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