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田灭鼠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居民区灭鼠工作,将鼠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