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卫生、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克山病采取改换水源、改善饮食结构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克山病的发生和流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