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卫生、农业、粮食部门对大骨节病采取防止粮食霉变、改善饮食结构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大骨节病的发生和流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