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二节 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第十五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居民,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降氟、降砷改灶模式,主动进行改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