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二节 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煤烟型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降氟、降砷改灶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