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二节 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高氟、高砷地区的改水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并保持饮水工程长期良好运转。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