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的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至3名代表选举产生。具体选举方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