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由热心为居民服务、依法办事、作风民主、不谋私利、有一定办事能力的人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数一般按下列规定设置:居民300户以下的设5人;301户至500户的设7人;501户以上的设9人。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