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由热心为居民服务、依法办事、作风民主、不谋私利、有一定办事能力的人担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数一般按下列规定设置:居民300户以下的设5人;301户至500户的设7人;501户以上的设9人。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