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通过的居民公约和作出的决议,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公约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