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商、劳动、卫生、城建、土地、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在审批场地、办理营业执照、物资供应、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方便和支持。

驻地单位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单位也要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