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和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事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上收、平调或侵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