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以及对长期担任居民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离开工作岗位后无固定收入者的补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作出相应的规定。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可从街道办事处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经居民会议同意,还可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