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至少培训一次,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有计划地组织。培训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