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可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在15户至50户范围内设立,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各居民小组应选出2至3名代表,居民小组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居民小组长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办好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宜,及时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