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可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在15户至50户范围内设立,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各居民小组应选出2至3名代表,居民小组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居民小组长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办好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宜,及时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