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其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提名组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