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10人以上或户代表、居民小组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居民代表会议推荐。所提候选人应张榜公布,根据多数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经反复协商讨论后,仍不能确定的,可采用预选的办法,根据得票多少决定正式候选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