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的,也可实行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