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必须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过半数、户代表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当选证书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颁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