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必须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过半数、户代表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证书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颁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